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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一)下放景区管理权属,加强景区行政管理。按照“属地行政管理”原则,撤销由省人民政府设立、隶属于省建设厅的红枫湖景区管理处。将原管理处经核定的编制(含全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两部分)、人员整体划转给贵阳市;其中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由省财政核定后一并划转。原管理处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经清产核资后同时划转。由贵阳市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设置层次合理、责权明确的景区管理机构,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红枫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范围,对景区旅游业实施统一行政管理。省建设厅继续给予行业指导。
  在《红枫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从事旅游业开发建设的项目,由贵阳市新组建的景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审批。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建设、环保、水事等需要行政审批的事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旅游从业企业产生的税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收取。
  景区管理机构可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收取特许经营费,按门票年收入总额的15%提取资源有偿使用费。景区管理机构收取的特许经营费和资源有偿使用费,作为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景区规划、资源保护、环境治理、公共设施建设、对外宣传等。
  (二)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促进旅游企业健康发展。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政府赋予的职责,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对景区内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景区内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并接受景区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管理。
  对原红枫湖管理处及其旅游开发实业总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债权、债务,经清产核资后,以贵阳市为主体组建股份制的旅游企业。重组的股份制旅游企业,股权设置为贵阳市45%,省40%,安顺市15%。重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认真落实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持有股权的各方作为出资人对企业经营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同担,实现的利润按股分成,贵阳市和省的分成部分全部留用于企业,作为景区建设再投入;安顺市的分成部分从企业提取后也要用于对景区资源的保护。
  景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各有关企业和经营单位,认真总结和广泛借鉴景区门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快形成适应游客需要、有利于平等竞争、兼顾各方利益的门票管理新机制。门票由经营企业收取并单独列账,主要用于景区开发、债务偿还和企业经营开支,接受企业董事会和景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实行合理的利益补偿,促进红枫湖的水质保护和水源涵养。平坝县是现阶段红枫湖的主要水源地。多年来,平坝县为保护红枫湖的水资源作了大量工作。在红枫湖景区管理体制改变之后,贵阳市作为主要的受益方应该给予平坝县以适当补偿。补偿额度为:2005年150万元,从2006年起到2010年,每年在上年的基础上新增10万元,补偿金在每年4月1日前到位。2010年后的补偿办法,由安顺市和贵阳市根据情况的变化另行商定。平坝县应将该费用专项列支,用于红枫湖水源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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