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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三、对我省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实施限期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火电发电企业必须将二氧化硫防治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重要日常工作,切实按照要求落实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措施和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按照国家《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电东送”火电项目环保承诺的函》(黔府函〔2001〕387号)的要求,在2005年以前,要关停清镇电厂、头步电厂、水城电厂和各地方电厂所属5万千瓦以下的小火电机组,以及企业非工艺要求必建的自备电厂5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遵义电厂必须实施脱硫;2007年以前,清镇电厂、凯里电厂必须实施脱硫;2010年以前,安顺电厂一期、金沙电厂、盘县电厂、习水电厂和水城电厂必须实施脱硫。
  四、切实加强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二氧化硫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全面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对全省所有燃煤电厂按总量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征收标准为0.42元/千克;2005年7月1日以后,征收标准为0.63元/千克。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用于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环保部门要制订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削减和平衡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用于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污染治理的使用计划。
 五、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燃煤电厂的规划用地,督促落实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平衡而承诺的各类治理项目。对相关企业的脱硫项目,有关地方政府要规定其完成期限并督促企业落实资金和保证进度。各级环保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管理办法。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对《条例》和《通知》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不依法缴纳排污费、不按政府规定期限完成脱硫任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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