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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86号 2004年6月3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加以贯彻落实。要把贯彻实施《若干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切实履行好《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若干意见》和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同时,要加强执勤备战,努力提高在复杂情况下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的实战能力和应变能力,努力预防火灾事故,尤其是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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