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文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履行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申请书;
2、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
3、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须含受让方承诺事项);
4、转让方(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所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
5、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6、上市公司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以及公司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情况和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7、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及法定验资机构对受让方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9、受让方与转让标的上市公司的产业关联情况和对上市公司的考察评估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
10、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转让的意见(适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11、受让方在受让国有股权前12个月内与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12、批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签订合同。
政府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标的上市公司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适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4、转让标的上市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6、股权交割事项;
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8、受让方承诺的事项(含国有控股权转移后受让方3年内不得变更注册地);
9、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2、转让与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
(七)缴纳预付款。
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缴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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