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转让方一般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之一。
(二)选择受让方并组织考察。
1、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受让能力等进行考察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费用在国有股权转让收益中列支。考察评估对象一般不少于2家。
2、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受让方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受让方的净资产规模应符合《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受让方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能维持和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受让方制订详细的受让方案(含受让方式、价格、承诺事项等)。
4、考察评估的主要内容:
(1)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地、注册资本状况、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治理结构等);
(2)受让方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有效资信证明;
(3)受让方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
(4)受让方所从事的行业及资产状况;
(5)受让方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
(6)受让方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
(7)受让方受让股权的意图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8)受让方的持续发展能力。
5、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考察评估报告,并对报告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独立承担责任。
(三)组织评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考察评估报告、受让方的受让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草案(须含受让方承诺事项)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一致意见和不同意见一并反映)。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行业专家组成。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受让方受让报告(附受让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草案一并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