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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上市公司
国有股权转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甘政发[2004]45号 2004年7月1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规程(试行)》已经2004年7月1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规程(试行)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及其转让的界定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是指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符合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利于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及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三)有利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
  (四)有利于引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者,提升我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一)提出转让方案。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可由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企业提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企业拟订方案,也可直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并会同企业拟订方案。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转让方及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基本情况;
  (2)转让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可行性论证;
  (3)上市公司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适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4)上市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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