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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对其采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真伪、优劣和实时维护的责任。禁止用错误信息危害社会,误导公众。严禁不健康的信息污染社会环境。
  第九条 “数字安徽”建设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承担其项目设计、建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建设所需的装备及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集成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务体系;
  (四)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符合法律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数字安徽”建设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省“数字安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数字安徽”建设重点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报省信息办备案,每季度向省信息办书面汇报一次建设进展情况,接受省信息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于投资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基础信息库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积极扶持,依法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三方监理。
  第十四条 “数字安徽”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数字安徽”重点工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系统,保证建成的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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