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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4]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数字安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数字安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数字安徽”建设的管理,推动“数字安徽”健康发展,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稳步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数字安徽”建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数字安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数字安徽”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数字安徽”发展战略和规划,督促并协调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省“数字安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设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并明确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数字安徽”建设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工作,并将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省信息办备案。
  第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基础信息库的建设,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合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政府投资开发的信息资源,属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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