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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四、主要以获取市场投资回报和营利为目的民营医疗机构,核定为民营营利性(经营性)医疗机构。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执行政府价格标准。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由工商、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制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民营医疗机构投资人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自主选择、申请民营医疗机构的分类。申请分类为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应当填写投资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志愿书,申明投资性质、承诺执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规定。
  六、公办医疗机构改制分离为民营医疗机构并成建制接收原有人员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继续按照改制前的补助水平和资金渠道给予财政补助或企业补贴,补助经费按改制前的补助水平每年递减三分之一。
  七、公办医疗机构分离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事业单位职工,民营医疗机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在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期间可连续合并计算工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聘用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民营医疗机构职工在职称评定、参与学术活动、参加学术组织和行业协会、科研课题招标,以及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学院校教学医院、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资格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医院同等待遇。
  八、民营医疗机构自主决定其经营管理模式。其聘用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应当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等各项法定义务,承担预防保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件的医疗急救和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的治疗,当地政府在经费上给予合理补偿。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以科室租赁、承包和设备投放等形式开展营利性经营项目。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民营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及时纠正、查处不合理收费和违背分类性质的经营行为。对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背分类性质,进行资产转移或违反规定开展营利性项目的,有关部门应责令纠正,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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