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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皖政办[2004]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得到较快发展,但在市场准入、运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适应医疗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格局,引导医疗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营医疗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含非国家财政性资金、私人资本以及外资等),投资兴办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各种形式的医疗机构。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是现阶段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一项重要策略。鼓励社会资本以各种投资方式投资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包括在农村等医疗资源缺乏地区投资兴办基本医疗服务机构,在城市兴办高水平专科医疗机构,以及参与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存量调整、改制和分离。
  二、兴办民营医疗机构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标准审批。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民营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民营医疗机构审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获收益主要用于医院发展或改善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核定为民营非营利性(公益性)医疗机构。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在税收等方面享受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转用地目录》的可申请政府划拨。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由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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