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省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进行发放。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两次(2004年10-12月一次性发放)。
(二)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在试点期间设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将省、市级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的金融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向上级金融机构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
五、评估与监督
(一)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各试点市、县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评估,省、市、县财政部门组织财政监督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每季度、省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试点市、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建立观察员制度。省、市、县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行风监督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直接报送省、市、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