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各有关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省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试点市、县应设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实行申报与审核制度,初步拟定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按要求逐级向省、市人民政府报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经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试点工作实行责任制。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与各试点市、县就试点目标、资金落实等有关问题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在1979年10月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复核,确认并批准。
6.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逐人建立档案并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600元(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本次试点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省级以上承担80%,市、县承担20%。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抵减原有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基数。试点期间,若中央在我省扩大试点或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按中央政策执行。
试点市、县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