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
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2004]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农村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农村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作出的重要决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一项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衷心拥护的民心工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亳州市利辛县、宿州市灵璧县、阜阳市临泉县、滁州市定远县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试点的奖励扶助资金,省级以上承担80%,市、县承担20%。这项试点工作对于引导和鼓励当地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试点市、县及有关部门要以试点为契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试点市、县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试点工作。要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拟定的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这项工作的意义、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审批程序和标准,做到家喻户晓。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资格确认、建立个人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设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机构要按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200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