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效能监察,提高行政效能。要以提高办事效率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针对行政机关在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坚决纠正和查处不作为和乱作为等不良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要以优化发展环境为重点,针对影响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开展效能监察,认真受理外来投资者、台侨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诉,严肃查处损害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继续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深入推进政风建设。
发挥监察优势,加强治本工作。要注意发挥监察机关与政府各个部门和行政管理工作联系密切的优势,紧紧抓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积极协调、配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创新。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法制化水平;强化监督,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制度建设
行政监察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提高行政监察工作的整体水平。
健全并落实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署办公体制的要求,明确厅(局)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定期研究重大行政监察事项,及时解决行政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健全并落实监察机关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制度。要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凡重大行政监察事项包括重要政纪案件的立案和处理,经厅(局)长办公会和纪委常委会研究后,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凡涉及全局性的行政监察工作部署,要提请同级政府批准。
健全并落实下级监察机关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派驻监察机构向派出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制度,以及下级监察机关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审批同意的制度。上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派驻监察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健全并落实特邀监察员制度。制定完善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条件、任务职责、权利义务、工作规则等制度规定,不断提高特邀监察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行政监察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双重监督作用。健全并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健全并落实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办案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