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销售、储存或者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下列人员在上岗前应当具备其岗位所需的消防安全专业知识。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消防队组成人员;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
  “(三)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
  “(四)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
  “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