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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
  二、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举办攀登山峰活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开办武术学校、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体育经营者应当亮照经营,并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
  四、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除第十七条。
  六、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超过核定数额出售体育竞赛、体育表演门票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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