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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港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分别取得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港口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设计单位、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船舶设计或者修造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船舶设计、修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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