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级行政部门履行法定消防安全工作和行政管理职责,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对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并检查督促落实。
(四)文化部门负责组织对容纳50人以上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酒吧、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浴足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含星级涉外旅游宾馆、饭店附设的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酒吧、保龄球馆、桑拿浴、浴足等场所)的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并检查督促落实。
(五)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医院、卫生院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并检查督促落实。
(六)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市场、商场、“三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并检查督促落实。
(七)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对星级涉外旅游宾馆、饭店、酒店(含宾馆、饭店、酒店附设的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酒吧、保龄球馆、桑拿浴、浴足等场所)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并检查督促落实。
(八)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工厂企业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并检查督促落实。
(九)新闻出版和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所属电视台、电台等认真履行《
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充分利用本系统内各种媒体宣传途径,宣传整治工作,同时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进行剖析和曝光。
(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拟定政府专项工作方案,查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落实整改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罚。
(十一)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结合管理职能,配合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
(十二)各级政府负责对专项工作统一领导,组织综合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促单位整改。区、县级市以下政府负责组织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改阶段(9月28日至10月31日)。各地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要通过各种传播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形成“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舆论导向,使之成为社会的共识。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向所属行业(系统)的单位发放《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摸清底数,建档造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和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由所在街道办(居委会)和派出所发放表格并建档造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法定责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填写《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将本单位火灾隐患查改情况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