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三小”场所。
1.在“三小”场所内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2.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的,应当立即改正。
3.封锁、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的,应当立即改正。
4.确因需要设置的厨房未采用实体砖墙与其它场所进行防火分隔的,应当限期改正。
5.未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灭火器材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有人值班的场所未设置逃生出口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城中村、出租屋。
1.城中村不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要求,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中村未按消防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水源的,应当限期改正。
3.出租屋未设置首层直通楼顶的楼梯,楼梯宽度不足1米,楼层未设置安全出口的,应当限期改正。
4.楼高三层以上且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屋未设置两座楼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出租屋厨房未单独设置,或者设置在通道上的,应当限期改正。
6.出租屋房间使用可燃材料间隔,且每个房间未配置灭火器的,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未设置2个出口的,应当限期改正。
7.出租屋人均居住房间面积少于3平方米的,应当限期改正。
8.出租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9.出租屋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应当立即改正。
10.出租屋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三层以上的床位的,应当限期改正。
11.6层以上的出租屋要设置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要求的室内消火栓。
12.居住50人以上的出租屋要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应当限期改正。
5.证照不齐的,应当予以取缔。
四、职责分工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