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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三小”场所。
  1.在“三小”场所内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2.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的,应当立即改正。
  3.封锁、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的,应当立即改正。
  4.确因需要设置的厨房未采用实体砖墙与其它场所进行防火分隔的,应当限期改正。
  5.未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灭火器材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有人值班的场所未设置逃生出口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城中村、出租屋。
  1.城中村不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要求,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中村未按消防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水源的,应当限期改正。
  3.出租屋未设置首层直通楼顶的楼梯,楼梯宽度不足1米,楼层未设置安全出口的,应当限期改正。
  4.楼高三层以上且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屋未设置两座楼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出租屋厨房未单独设置,或者设置在通道上的,应当限期改正。
  6.出租屋房间使用可燃材料间隔,且每个房间未配置灭火器的,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未设置2个出口的,应当限期改正。
  7.出租屋人均居住房间面积少于3平方米的,应当限期改正。
  8.出租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9.出租屋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应当立即改正。
  10.出租屋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三层以上的床位的,应当限期改正。
  11.6层以上的出租屋要设置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要求的室内消火栓。
  12.居住50人以上的出租屋要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应当限期改正。
  5.证照不齐的,应当予以取缔。
  四、职责分工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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