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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按照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起动员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此次专项工作。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是这次专项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级政府开展这次专项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实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已明确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本方案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等工作。公安、经贸、安监、监察、教育、建设、商务、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是当地政府开展这次专项工作的联合行动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协同组织开展专项工作,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专项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对本单位进行全面自查自改。
  三、工作重点及主要内容
  专项工作的重点是: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城中村、出租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场所。
  大排查、大整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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