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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修订)

  三十四、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体性上访事件要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五、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实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可及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八、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二次或根据需要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其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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