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好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尽快提高这部分职工群众解决住房困难的能力。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公积金缴交比例要与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相适应,逐年提高缴交比例,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目前全省财政供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单位和个人缴交部分均按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执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交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四、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为广大干部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发挥积极作用
要抓紧清理影响职工贷款的制度性和政策性障碍,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各地制定的不符合《条例》和《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规定的附加条件一律废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实物抵押、联保、综合保险等担保方式,为广大职工提供额度大、期限长、手续简便、还款方式多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积极推行组合贷款、异地贷款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五、强化内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加大对违规使用资金和逾期项目贷款的清收力度
各州(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统一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财政部《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文件的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管理,防范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严禁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各类基金和企业债券;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在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承销机构购买国债;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参与其他经营活动。严格报表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时准确地向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报送月、季、年报。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对违规使用资金和逾期项目贷款的清收工作,把此项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落实还款时间,签订还款承诺书,确保清收工作取得实效,力争三年内全面完成清收违规使用资金和逾期项目贷款工作。对措施不力、拖延推诿的地区和单位的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