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6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2004年9月)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维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提高职工住房保障能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职工住房消费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防范风险。要进一步加强宣传,为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权利和义务,低息的政策优势以及个人贷款程序,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高广大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积极性。
二、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努力扩大覆盖面
各地要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有针对性地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多方筹措资金,于2004年年底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做足、做实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不得拖欠;以前年度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制订计划,力争在三年内补齐。拖欠住房公积金视同拖欠职工工资。对拒不缴存和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或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