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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教师身份及教师资格情况的上报
  1、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按照其企业行政区域归属,由企业根据教师的人事档案、认真调查核实后,报当地县(区)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
  2、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属地移交前或撤销前在学校退休的教师身份及教师资格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汇总初审后送当地县(区)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
  3、为了增强工作透明度,对拟申报的人员名单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教师资格的认定
  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对国有企业申报的自办中小学在职及退休教师资格进行认定。
  (三)教师待遇标准的核定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及退休教师的资格认定后,由县(区)级以上人事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标准核定其工资和退休金增资标准。
  四、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及退休教师待遇的经费来源
  (一)凡企业破产,其自办中小学移交或撤销前在学校已退休的教师,经县(区)级以上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及核定增资标准后,报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省财政分别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属学校移交前在校退休教师的退休金增资额,由移交学校代发;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撤销前在校退休教师的退休金增资额,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代发。退休教师养老金按原渠道发放。
  (二)凡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自办中小学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退休教师劳动工资关系仍在企业的,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其退休金核实后所增加的补助费用由企业承担并发放。
  (三)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经核实后,其增加的补助费用由企业承担并发放。今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按照国办发[2004]9号文件的规定,其退休教师一并移交。
  (四)对承担在职及退休教师待遇差费用确有困难的国有亏损企业,可按企业隶属关系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费用补助申请,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后,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资金补助。
  企业上述支出,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4]9号文件的规定,允许计人费用,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
  五、组织领导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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