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
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
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通知的实施意见
(省经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年8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004]9号)精神,现就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及退休教师待遇的原则
(一)深入调查研究,严格掌握政策;
(二)坚持政府及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具有教师资格的同类人员同岗同酬;
(三)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深化改革,理顺基础教育体制。
二、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及退休教师待遇的范围
(一)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本地区政府办中小学同类标准的人员;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已撤销或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在撤销和移交前已在其学校退休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
(三)我省在1995年12月12日实施《教师资格条例》以前,已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身份及教师资格情况的上报、认定和待遇标准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