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牧区专业经济组织体系,促进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有序发展。各县(市、区)民政、农牧、科技、水利、林业等部门,要从促进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效益农牧业、优化农牧业品种品质和布局的总体目标出发,制定本地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循序渐进,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区域特色、效果明显、作用突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同时,要在条件成熟时,对已有的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进行合理整合和提升,积极引导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向全县(市、区)性或全省性农牧业行业协会发展。
  (二)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举,加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基本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协会的工作机制、自律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协会按照民间组织的运作方式开展活动,保持民间性、民主性、自愿性、独立性和非营利性,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决策、自我发展。同时,要结合省情实际,走先培育发展、后规范完善的路子,促使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三)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制定优惠政策,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乡(镇)政府,更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工作的力度,对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实施最直接最有效的调控、管理和服务。
  (四)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赋予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必要的职能。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如参与制订农牧业发展项目的立项论证;参与绿色农产品和基地的推荐;参与农牧业龙头企业、名牌产品评定的初审;参与农牧业产业政策、农畜产品发展规划、农业立法的调整和制订;组织农畜产品展示、展销、信息发布以及农产品推介工作;组织农畜产品的标准制订、推广实施等,积极鼓励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兴办经济实体,创收增效,增强实力。充分利用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这一有利的工作平台,实现党和政府指导农村牧区、农牧业工作方法及途径的有效转变。
  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是新时期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种崭新的组织形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推动这项工作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新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促进我省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