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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业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县(市、区)性的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相应的县(市、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村级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农畜产品流通、加工、营销类专业合作社、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供销社担任。其职责如下:
  1、负责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的初审;
  2、指导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3、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4、指导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清算事宜。
  (四)成立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2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有1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县(市、区)、乡(镇)、村各级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登记程序:
  对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要简化登记程序,减少批准环节。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成立条件基本具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其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可免予公告。登记程序如下:
  1、发起人到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并领取《青海省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表》。
  2、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青海省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表》;
  (3)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5)协会章程草案;
  (6)拟加入协会的人员名单。
  3、县(市、区)民政部门从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要向发起人说明原因。
  四、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
  发展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是繁荣农村牧区经济的有力手段,是推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客观需要。农牧业生产商品化、经营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使过去独立、封闭、分散的小生产与今天联合、开放、集中的大市场之间,产、供、销的矛盾日益突出,农牧民最担心的是品种不优、最发愁的是技术不过关、最害怕的是产品卖不出去,而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以其面向市场、联结农(牧)商、提高农牧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鲜明特色,为农牧民架起了通向大市场的桥梁;它把分散的生产经营个体联合起来,以整体形式进入市场,参与竞争,降低成本,实现规模效益,使农牧民增产增收、得到实惠。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以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建立和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契机,全力做好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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