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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着力培育一批能力突出、机制灵活、带动力强的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典型,使它们在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1、统一归口、依法登记原则。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统一归口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农牧、科技、水利、林业、科协、供销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
  2、民主办会原则。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现民主管理,做到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得强制农牧民人会或退会;
  3、以产品或技术特征命名原则。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应以产品或技术特征来命名,不得以人群特征进行命名。
  三、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办法及程序
  目前,我省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正处于起步阶段,对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应本着“重在培育发展,逐步管理规范”的思路,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登记准入门槛。对有较好发展前景但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采取批准备案的办法进行过渡,先将其纳入培育发展的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正式登记。
  (一)登记范围:
  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牧业、林业、渔业、水利、科技等农村牧区经济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信息、技术、培训等各级各类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
  (二)登记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全省县(市、区)、乡(镇)、村三级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县(市、区)民政部门。其职责如下:
  1、负责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负责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年度检查;
  3、对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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