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
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青政办[2004]17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
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充分发挥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促进农村牧区经济产业化,增加农牧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加强我省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是指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广大农牧民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以自愿组合为前提,以联合协作为主要方式,在农业、牧业、林业、渔业、水利、科技等农村牧区经济领域,为广大会员(农牧户)提供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社团组织。
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崛起后的农村第三次变革浪潮。它的兴起和发展,顺应了现代农村深化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牧区生产力的有效组合,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种崭新的有效组织形式。这种新型的农牧民组织形式,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交流、农畜产品产供销为一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把从事同一类生产的农牧户按市场规律组织起来,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实现了分户经营与大市场的对接。发展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有利于农牧业结构调整农牧业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有利于农牧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农畜产品、农牧业技术的对外交流;有利于提高农牧民生产经营组织化、规范化程度和农牧业综合效益,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农牧民科学、文化、政治素质,培养和锻炼一大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牧民,使农牧民合法经营,勤劳致富,促进农村牧区文明建设;有利于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富民兴青”的步伐。加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发[2004]1号文件的迫切需要。积极发展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牧民专业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具体措施,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