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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有关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解决
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有关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04]17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青海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近年来,我省教育、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按照国家关于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一系列部署,积极落实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资助措施,使一批高校贫困生得到了资助。但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滞后,农牧区贫困面大,高校贫困生比例高,高校贫困学生问题仍十分突出,资助高校贫困学生的任务仍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精神,进一步解决我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经济困难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做好发放工作。
  (一)普通高校每年的贷款总额原则上按在校生总数的30%、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高校在贷款总额中,对少部分特别贫困生可按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安排贷款。省教育厅根据贷款规模及时提出需贴息的资金年度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省级预算。
  (二)省财政厅和普通高校按与经办银行签定的贷款合作协议确定的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各高校各承担50%,省财政承担的部分列入省级预算。
  (三)改变目前由政府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委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如果流标,则由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通过议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
  二、设立面向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的省政府助学奖励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具体助学奖励办法,所需资金列入省级预算。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助学奖励经费的支持力度。
  三、切实落实高等学校收入的10%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足额提取,专款专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高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规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制度,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年第四季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办法,加快推进勤工助学工作。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组织贫困生通过勤工助学既得到资助报酬,又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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