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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当前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当前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4]17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重视和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举措。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相继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扎实工作,努力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目前,全省上下关心困难群众的自觉性有了明显提高,救灾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健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农牧区扶贫开发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我省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加之经济总量小,财力有限,就业渠道较窄,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救灾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灾区,逐村逐户调查,摸清目前灾区存在的口粮衣被短缺等困难情况,按照先吃饭、后建设的原则,安排足够的财力,务必将救灾款物及时发放到灾区群众手上,切实解决好他们的衣食住问题。要加大对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救灾资金足额到位。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救灾、重建资金及救灾粮食、物资的分配、投向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今年年底前,省政府将组成由省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民政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要把抗灾救灾与安排好明年的生产结合起来,鼓励和组织群众外出打工,增加群众收入,提高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自救能力。
  二、继续搞好“两个确保”,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要按照“两个确保”的工作要求,保证资金足额到位,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推动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应收尽收。要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当前,要重点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做好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尽快为200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要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一部分未进中心下岗失业人员的经济补偿,向失业保险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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