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银行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
(一)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如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二)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需贴息的贷款规模提出资金需求预算,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省级预算。
贴息的具体做法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资金。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和“风险分担”的原则,由省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按照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资金需求预算,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省级预算。
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拨给省教育主管部门。
(三)严格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当年尚未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当年实际贷款额×风险补偿比例×50%。
已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其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学年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确定。金额违约率是指连续超过90天未履行合同的贷款本息金额占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