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银监局 2004年9月)
为进一步推进和加强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有关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4]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变经办银行确定办法。由政府委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议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经办银行确定后,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二)普通高校每年的贷款总额实行包干。原则上按在校生总数30%的比例、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高校在贷款总额中,对有需求的少部分学生,可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安排贷款。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贷款额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贷款学生还款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延长还贷年限。原则上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