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青人薪字[2004]319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后勤物业社会化管理进程,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减轻职工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在青人薪字[2003]308号文件标准基础上人均再提高20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

  乐都、民和                     580元/年 
  西宁地区(含大通、湟中、湟源)、平安、互助     600元/年 
  循化、贵德                     658元/年 
  尖扎                        687元/年 
  化隆                        702元/年 
  门源、海晏                     731元/年 
  同仁、祁连、共和、贵南、都兰、乌兰、德令哈、格尔木 833元/年 
  刚察、河南、泽库、同德、兴海、天峻、大柴旦、冷湖  892元/年 
  茫崖                        1009元/年 
  玉树、称多、囊谦、杂多、玛沁、玛多、达日、甘德、久
   治、班玛                      1082元/年 
  治多、曲麻莱、唐古拉地区              1155元/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