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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4]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牧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的公平发放。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四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安、民政、扶贫、卫生、农牧等部门结合本部门业务,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奖励扶助工作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
  奖励扶助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州(地、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享受奖励扶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牧业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后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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