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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
关于切实做好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8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联社关于《切实做好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切实做好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

(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联社 2004年10月)


  做好我省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大力开拓农牧区市场,是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的重要措施,也是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的指导思想
  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委会精神,按照政府推动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农牧区商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搞活农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牧民生活必需品的流通,促进农牧民增收和农牧区经济发展。
  二、农牧区商品流通工作的重点
  (一)加快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建设
  一是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从长远着眼,研究制定农畜产品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建设规划,重点扶持农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检验检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各地流通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在当地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发展和创新农畜产品拍卖、经纪人代理等新型交易方式,推进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培育2—4个实行标准化管理的批发市场。二是各地要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农牧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畜产品超市,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企业直接向超市、便利店等配送产品。有条件的超市和便利店要与产地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直接从产地采购所需的农产品。三是充分利用现有经营网络和设施,积极引进和发展联合经营、代理制、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方式,积极引导相对有实力的商贸流通企业逐步将触角向州县延伸,在农牧区大力发展直营、加盟连锁店,按消费区域建立物流配送中心,构建上下畅通、左右相连、城乡一体的新型流通网络,不断完善农牧区的现代化商品流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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