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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的若干意见

  (二)不允许该企业及其股东投资设立涉及房地产行业新的相关企业。
  (三)不批准其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
  (四)告知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并在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等融资条件方面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
  五、建设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要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将其违规情况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金融系统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的信用审查,对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要列入信用不良单位,严重拖欠的要减少或取消其贷款额度。对项目资本金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不予贷款。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控体系,实行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建筑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时,应提供项目建设的资金证明文件。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核实招标人项目资金筹集情况,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规范的书面合同,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
  九、在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经承包单位催告发包单位仍不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暂停施工,直至中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发包单位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工程款、违约金及赔偿其他损失。凡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按期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单位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拍卖的以外,施工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对2004年以后竣工的项目,实行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须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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