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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省建设领域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的若干意见
(青政办[2004]18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从源头上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既要加快发展,又要量力而行的原则,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建设,严禁超投资、超标准、超规模。对有严重拖欠工程款问题或项目审批后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要责令项目单位停建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对需要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严格按照程序核准或备案。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项目资本金不足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批准其立项及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建设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防止人为滞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要按照职责权限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审查,加大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力度。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格实行市场准人和清出制度。对于有严重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督促其尽快还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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