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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上海市贷款
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沪府发[2004]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


市政府对《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办法》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市机动车辆发生漏缴、拒缴或者抗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办法》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外省市车辆进入本市道口时,发生不按规定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办法》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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