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上海市贷款
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沪府发[2004]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
市政府对《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
《办法》第
二十二条和第
二十三条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市机动车辆发生漏缴、拒缴或者抗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等行为的,可以适用
《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外省市车辆进入本市道口时,发生不按规定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等行为的,可以适用
《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