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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修订)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四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省政府对省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分省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省工作的重要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省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九条 省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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