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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参加各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现有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

  一、恶性肿瘤标准:
  1.经病理学诊断确诊;
  2.根据病史、体征、结合X线摄片、B超、CT、MRI及AFP、PET等辅助检查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的。
  具备以上两条中的一条且目前必须放化疗者。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标准:
  1.有明显慢性肾功能衰竭症状:
  (1)胃肠道表现;
  (2)血液系统表现;
  (3)心血管系统表现;
  (4)皮肤粘膜表现;
  (5)肾脏形态学检查:肾脏体积缩小。
  2.有肾功能异常:尿素氮、血肌酐值符合失代偿期诊断标准,且必须透析治疗。
  以上两条需同时具备。
  三、异体器官移植
  标准:
  肾脏、骨髓、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需长期抗排异反应治疗者。
  四、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标准:
  1.半年内有急性脑血管病病史:脑出血、脑梗塞;
  2.经CT或MRI等辅助检查证实;
  3.有肢体的功能障碍,肢体肌力<Ⅲ级。
  以上三条需同时具备。
  五、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
  标准:
  已确诊的糖尿病患者并具备以下并发症
  1.微血管病变:眼底血管病变三期以上、肾病三期以上;
  2.大血管病变:脑梗塞、出血、心梗等。
  六、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标准:
  1.肝功能损害征候群:肝病面容、黄疸、贫血、蜘蛛痣、肝掌及转氨酶增高、白球倒置;
  2.门静脉高压症状:
  (1)肝肿大及脾亢;
  (2)侧枝循环的建立和开放;
  (3)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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