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二、计划管理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规模确定为2亿公斤,其中小麦1.97亿公斤,面粉300万公斤。具体入库地点数量由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由具备资格的承储企业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买入、卖出,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 为保持粮食新鲜,防止陈化,储备粮实行动态管理。市级储备粮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5%,轮换期为三到六个月,市财政给予相应的轮换费用补贴。各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等,于年初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实施储备粮的轮换。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轮出、轮入时间、数量、质量负责监督,盈亏全部由承储企业负责。
三、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具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大型粮食仓库为专门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也可依照本办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中招标承储。
第十二条 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0.7亿公斤以上,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储粮技术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