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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按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次性补助经费的标准,分别按照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的数额发放。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一)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就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政府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列入预算,省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3年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三)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机关在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服役期可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各级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本人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高等院校的,可凭《士兵退出现役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本人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到当地招生部门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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