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7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制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促进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建设平安山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山东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城镇安置条件而自愿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