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经济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协会的行业主导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把农村经济协会作为实施涉农政策的渠道和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依托。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供销等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农村经济协会,充分发挥其开拓市场、协调生产的作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由农村经济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给农村经济协会,促进农村经济协会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强化扶持发展措施,推动农村经济协会快速发展
农村经济协会是农村经济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农村经济协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切实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农村经济协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注重发挥其在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等方面的优势;物价部门要在农村经济协会收费项目的核准、收费许可证的办理上给予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经济协会举办经济实体,并在农村经济协会办理农产品商标注册等方面给予有力指导;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向农村经济协会及其兴办的经济实体提供纳税服务,并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贸易、供销、粮食等部门要引导农村经济协会发挥农产品流通和贸易方面的优势,支持农村经济协会发展优势产品和开拓国内外市场;科技部门要把农村经济协会纳入“科教兴农”战略,优先提供科技服务,引导或委托其开展科技社会化服务。在农村经济协会自身发展方面,允许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允许在异地设立办事(代表)机构、允许跨地域发展会员、允许办企业、允许依法广泛开展经济活动。
为了切实解决农村经济协会经费不足、活力不强的问题,各级财政、农业、科技等部门要对农村经济协会特别是致力发展优势和新兴农产品的农村经济协会给予资金支持。
四、农村经济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和协调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和农村经济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指导农村经济协会开展规范化建设,使其逐步成为组织结构完备、自律机制健全、功能作用到位的独立社团法人组织,并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农村经济协会作为农村的重要社会中介组织,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和协调.为农民、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服务,切实维护行业、农民、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在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农业生产资料的规模化购买、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方面发挥协调和服务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发挥在政策咨询、信息交流、招商引资、扶贫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要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设身处地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为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