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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经济协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
农村经济协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4]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农村经济协会大量涌现,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整合了农村生产力资源,提高了农村科技水平,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了农业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增加了农民收入。当前制约农村经济协会发展和作用发挥的主要问题是,相当一部分不具备登记条件、没有合法的社团法人地位,缺乏政策的有力支持,自身发展活力不足,运作方式不规范等,亟待给予扶持和规范管理。为做好扶持农村经济协会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农村经济协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村经济协会是指县、乡、村三级区域内,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粮食、经贸、科技、供销等领域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它是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是农户、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大市场连接的桥梁和纽带。党和政府对培育发展农村经济协会工作高度重视,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经济协会的地位和作用,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这个中心环节,大力扶持发展农村经济协会,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协会的作用。要把扶持发展农村经济协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出成效。
  扶持发展农村经济协会工作,要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科学规划布局,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协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协会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在2004年全面完成现有农村经济协会的复查登记和备案工作,到2005年基本建立地域和行业全面覆盖的农村经济协会组织体系。同时,制定、完善、落实扶持发展措施,培育一批运作规范、活力充足、作用突出的示范农村经济协会,提升农村经济协会的整体水平,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搞好服务,优化农村经济协会发展环境
  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强化服务意识,搞好农村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规划发展工作。适当放宽登记政策,认真做好复查登记工作,依法确立和维护农村经济协会的法人地位。适当放宽注册资金、会员数量、办公场所、业务主管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等标准要求,减少批准筹备环节、减少公告环节、减少登记费,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农村经济协会依法设立提供便利条件。统筹规划,调整结构,建立完善农村经济协会组织体系。本着有利于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原则制定农村经济协会发展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搞好培育发展工作,对已有的农村经济协会进行合理调整,逐步达到农村经济协会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发展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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