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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坚持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向农民收取税费,必须按程序办事。凡要求农民承担的税费和劳务要填入省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农民缴纳税费和出工后,要开具相应的票据。严禁非农业税征收人员向农民收取税款,严禁在征收农业税时强行收取其他费用,严禁采取动用警力或组织工作组、“小分队”等形式扣人、扒粮、搬物、牵牲口强行逼缴。
  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长效机制
  (一)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针对当地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定期研究和安排部署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及时汇报和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强化职能,充实人员,保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纪检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于年初签订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责任书。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本辖区内不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减负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县(市、区)、乡镇领导成员的重要依据和内容。各涉农部门要带头执行减负政策,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照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要不断完善落实农民负担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动态监测和农民负担监督卡等制度,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检查考核办法。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至少开展两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改进检查方式,实行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确保检查的质量和效果,防止流于形式。要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对涉及农民负担方面信访的接待、处理等要责任到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研究、解决并及时反馈,对应解决而长期不解决造成损失、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落实农民负担百分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年中、年末检查和日常工作情况以及信访情况要作为考核各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依据,对综合考核达不到60分以及发生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市、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其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考核办法》由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央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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