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大涉农税费的监管力度,坚决制止“三乱”现象
(一)坚决制止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农业税及其附加、“两工”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当前农民的合法负担,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专门面向农村和农民的收费都是非法的,要坚决禁止。坚决防止将农业税向行业收费转移、将收费对象由农民向学生转移、将收费向罚款转移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
(二)严格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切实从源头上堵住增加农民负担的口子。对原有的涉农收费项目要加大力度进行彻底清理,坚决杜绝出台新的增加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中央和省里已经宣布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再向农民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违反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取消一切让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把关口。
(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专项治理工作部门负责制的要求,2004年要重点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民外出务工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各项收费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绝不允许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废止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等行为。教育、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农村中小学不得以募捐和摊派的形式向学生集资。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治理整顿。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建设部门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外出务工收费的监督,外出务工农民只承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符合规定证件的工本费,每证不得超过5元。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在农民建房和农民外出务工中的乱收费行为。“村村通油路”工程和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等工作要把好事办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搞强迫命令。“村村通油路”工程应充分考虑当地财力,量力而行。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严禁在搞“村村通油路”工程中向农民集资或以捐助等形式变相向农民集资。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各级财政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规范水费等生产性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对农民的各项生产性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度;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等跨区域共同生产费用,要实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暂时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不得提前预收。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沿黄地区水费的收取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省物价局要会同电力部门对全省农村电费的收取和管理进行调研,尽快研究制订规范的收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