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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进一步规范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乡镇政府、收费单位和行政村都要建立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将面向农村的所有收费及价格公示到村,并同时公示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收费范围、监制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防止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并举报。
  (二)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2004年秋季开学后,全省由政府兴办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学校及特教班)全部执行省政府制定的一费制收费办法和标准。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学校代收任何税费,也不得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
  (三)认真落实农村公费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乡镇、行政村和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公费订阅报刊的限额标准。每个乡镇公费订阅报刊占上年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得超过0.1%;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800元,省级贫困村公费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500元;农村中心中学(包括联中)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农村中心小学(包括完小)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800元,其他农村小学或教学点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500元。公费订阅报刊在限额范围内首先要订阅党报、党刊,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和管理权限,向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强行摊派和征订行业报刊,不得层层分派指令性征订指标或者以此作为考核评比条件,不得以回扣或代扣方式促订促销。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资料,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四)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办发[2002]9号)的规定,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的,要依照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肃案件查处和上报纪律,凡发生涉农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主要领导要赶赴一线,认真研究妥善处置。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坚决纠正有案瞒报、报不严查、查不严处的问题。对案件查处不到位的,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督办。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加重处理,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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