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科技投融资体制,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25.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切实把科技投入作为最为重要的公共战略性投资,逐步建立起政府科技投入为引导,企业、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市场化的新型科技投融资体系。从2005年起,各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要确保实现法定增长。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力对科学技术的投入,科技经费支出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社会公益性研究和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26.进一步完善担保机制。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担保机构要探索多种担保方式,研究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的新办法,适当放大担保倍数。
27.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开展创新。对现金流量稳定、经营稳健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可以通过帐户托管的方式发放贷款。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可作为质押获得贷款。经科技行政、财政部门批准,商业银行也可以科研机构的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或其他收入权作抵押发放贷款。对市场前景良好、还款有保障的个别科技投入项目,可发放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银行可采用出口卖方信贷方式,也可在进口方银行提供保函或进口方政府担保,且办理出口信用险的情况下,开办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对资信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开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可适当降低资金抵押或保证金比例。
28.加快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经营,形成风险投资体系。鼓励县级以上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等方式,扶持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降低风险投资机构市场准入门槛。积极引进国际资本和国际大财团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2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落实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鼓励高等院校按股份制形式建立知识产权学院,培养我省急需的高层次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健全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30.鼓励企业建立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工作机制及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能力和技术壁垒的应对能力。引导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修订、制定和实施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重视行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